梅德平:共和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互助合作组织变迁的历史考察
提要: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变迁存在路径依赖,即“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1] 。在中国,历史发展的事实表明,共和国成立后农村从互助组、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微观经济组织的制度演变,实质上根源于共和国成立前的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历史实践。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共和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各个发展时期,互助合作组织变迁的历史轨迹,重点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这种组织制度变迁的制度绩效与历史特征。
关键词:互助合作组织 诱致性制度变迁 制度绩效 制度特征
对共和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变迁问题学术界有过探讨,如冯开文的《建国前农村合作组织低效率的原因探讨》、邢乐勤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实践与理论》等文[2] ,对互助合作运动的原因、历史过程及中共领导人的互助合作理论作了分析。本文的研究虽然也要涉及到这些问题,但其主要目的是尝试借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互助合作组织变迁的制度绩效与特征,以便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并期盼得到同行专家的指正。
一、 革命根据地互助合作组织的兴起、发展与变迁
与国民党统治区相比,革命根据地所在区域一般都是穷乡僻壤、土地贫瘠的山区,农业生产力相对落后;加上战争的频繁,劳动力短缺和生产工具特别是耕牛的缺乏就成为根据地农业生产发展的根本性的制约因素。在落后的生产力条件下,解决农业生产两大困难的途径就是开展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在20世纪30年代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决劳动力不足的方式是组织农民,成立劳动互助社(最初称“耕田队”);针对耕牛不足的困难则是组织农民成立犁牛合作社。
被毛泽东称为苏区劳动互助社发源地的福建闽西根据地上杭县才溪乡劳动合作社是在1931年成立的,它最初的名称就是耕田队。耕田队是才溪乡农民参照和利用农村传统的换工习惯,于1930年组织起来的,组织的基本原则是大家自愿报名。1931年夏,才溪乡以村为范围的耕田队,扩大成为以乡为范围的劳动互助社。成立劳动互助社的目的仍然是调剂劳力余缺。为了解决农民之间耕牛短缺的问题,才溪乡还成立了犁牛合作社。
在整个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根据地互助合作组织发展较快的时期是1933年、1934年。虽然互助合作的主要形式仍然是劳动互助社和犁牛合作社,但此时数量逐渐增多,效果也相应更加明显。促成这一时期农村互助合作取得较大发展的原因有二。一是中华苏维埃有关《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1933年)、《关于组织犁牛站的办法》(1933年3月),以及《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1933年4月15日)的相继出台。二是1934年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在毛泽东对大会所作的报告中,强调“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的组织,在春耕夏耕等重要季节我们对于整个农村民众的动员和督促,则是解决劳动力问题的必要的方法。……组织犁牛合作社,动员一切无牛人家自动地合股买牛共同使用,是我们应当注意的事”[1](PP130-132)[3] 。正是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互助合作组织在苏区得到迅速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互助合作运动是在1943年后开始的,而促成抗日解放区互助合作组织取得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毛泽东有关互助合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由于日寇的加紧进攻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包围封锁,解放区的经济出现严重困难。为了广辟财源支援战争,1942年12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作了《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和《论合作社》的报告,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1943年1月《解放日报》发表《把劳动力组织起来》的重要社论指出,“经验证明,互助的集体的生产组织形式,可以节省劳动力,集体劳动强过单独劳动”[2][4] 。由于中央政府的提倡,解放区的互助合作组织进入了一个新的、普遍发展的阶段。为了进一步指导解放区的农业生产,发展互助合作事业,11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召开的第一届劳动英雄代表大会上作了著名的《组织起来》的报告,指出“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不仅如此,毛泽东还在报告中对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前景作了良好的预期,要改变农民个体经济的落后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这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还要“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才会在将来发展为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3](P931)[5] 。正是在毛泽东一系列有关指示的引导下,根据地的互助合作组织普遍建立和发展起来。1943年陕甘宁边区春耕期间有10%—15%,在夏耘期间有40%左右,在秋收期间有30%左右的劳动力参加了各种劳动互助组织,互助组织的数量至少比过去增加了4—5倍[4](P216)[6] 。在其它抗日根据地互助合作组织也得到一定的发展。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抗日战争的结束,为恢复遭到战争破坏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在各地有了长足发展。为此,《解放日报》以及各解放区的机关报相继发表“社论”或“指示”,对农业生产和互助合作运动提供指导。在这种背景下,解放战争时期的互助合作组织不仅数量上有很大增长,而且在有些地区还出现了较为高级、类似于解放后的农业合作社组织,其具体做法是把土地、劳力(耕牛按劳力折合计算)作股,按股分红,或土地、劳力均不作股,而是在劳力评定标准以后,实行按时计工,按工分红。这些做法显然对解放后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的建立与经营有直接的影响作用。
从上述革命根据地各个时期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大致情况可以看出,作为一种农民自发的组织行为,互助合作的诸种组织形式是在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完全依据农业再生产的需要在农民之间自发形成、产生与维持的,而通过互助达到互利则是这种制度安排的重要目的。正是受这种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自发的组织行为的约束,互助合作组织的规模之小和效率不高是可想而知的。同时,互助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还直接受到制度设计、实施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的制约,如果参与互助合作的农户一旦需要为这种自发的制度安排付出较高的成本时,互助合作的制度安排将不会发生。
对共和国成立前农村互助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的绩效与历史特点作出制度分析,正是后文将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二、 共和国成立前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变迁的制度绩效
纵观共和国成立前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历史,在各地是极不平衡的。如果从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的角度看,它实际上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而制度供给的不足与发展的不平衡性正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的重要特征之一[5](P374)[7] 。从发展的程度和制度绩效的角度考虑,大致是中央革命根据地和一些革命政权势力相对较大的地区发展更快一些,绩效也更为明显,而在其它一些政权相对弱小的革命根据地,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在整个根据地时期,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尽管如此,从当时的历史事实来看,互助合作组织的兴起与发展对革命根据地的巩固与建设、维持与稳定仍然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动力和农业生产工具特别是耕牛短缺的困难。在当时战争环境下,大批青壮年因为战争需要而脱离农业参加部队,劳动力短缺成为根据地急需解决的一大困难。1932年初,江西兴国县长冈乡,全乡原有劳力和半劳力450人,而参加红军和外出工作就有320人,留在农村生产的仅有130人。在耕牛方面,由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落后,耕牛一直是农业生产重要的生产工具,耕牛的缺乏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效率。长冈乡1932年全年共有农户437家,无牛户有109家,占25%[6][8] 。在抗日战争时期,据晋察冀边区8年的统计,8年中人口死亡数高达709899人,损失耕畜630222头[4](P305)[9] 。因此,调剂劳力的余缺和调剂生产工具特别是耕牛的余缺也就成为根据地政权开展互助合作运动的基本出发点。由于劳动互助社的建立,根据地劳动力短缺的困难得到了缓解,特别是随着根据地政权动员妇女参加劳动互助,大量妇女参加农业生产,这对缓解根据地的劳动力短缺的压力起了重要作用。犁牛合作社的建立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好处也非常明显。江西瑞金武阳区石水乡有68户农民,过去都是借牛耕种,自从1933年组织犁牛合作社后,47名社员的352•5担谷田完全由社里的耕牛耕种,且牛力有余[7][10] 。
其次,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保障了根据地政权的物资供给。在一个以农业产出为几乎唯一的物资给养的根据地政权中,农业生产效率的某种程度的提高都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地政权在倡导农民开展互助合作的同时,还鼓励农民兴修水利以抵制自然灾害,广积肥料以提高地力,开垦荒地以扩大耕地面积。所有这些都对根据地以粗放型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中央革命根据地粮食生产1933年和1932年相比,增长了15%;闽浙赣根据地增长了20%[1](P131)[11] 。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互助合作的开展使农业生产有较大幅度增长。以1942年未开展劳动互助与1943年开展劳动互助之后的农业收成比较,延安县吴家枣园村1942年的收获是141石5斗,1943年是256石7斗5升,收成增加81%;安塞马家沟村1942年的收获仅83石7斗,1943年是160石,增加了86%[4](PP222-223)[12] 。农业生产的发展,保障了根据地的军需民食,为根据地的巩固与发展打下了经济基础。
最后,互助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和军民团结的合作关系,有助于建立和巩固广大农民与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之间的联盟,稳定了革命根据地政权的群众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互助合作组织的兴起与发展对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政权而言显然具有明显的政治绩效。根据地政府在倡导互助合作组织的过程中,是通过采取三种途径来达到这一政治目的的。第一,注重保护农民利益,并把农民原有的互助合作传统作为政权赖以借用的组织资源;农民则因为对互助合作传统的了解与熟悉,其参与的积极性就可能增加,这也就减少了革命政权在互助合作组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降低了互助合作过程中的组织成本。第二,通过将在传统社会中受压迫的农民纳入到互助合作组织,而排除社会中旧有的剥削阶级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加入互助合作,从而使个体农民因为有了加入互助合作组织的优越感,其积极性会进一步增强。《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第四条规定,“加入互助社者以家为单位,凡是农民(贫农中农),农业工人及其他有选举权的人,不论男女老幼,都可加入,但地主、富农、资本家以及其他无选举权的,一律不准入社”[8](P400)[13] 。除了在入社的资格上予以孤立,同时地主、富农、资本家还是互助合作组织对其生产资料予以剥夺的对象。《关于组织犁牛站的办法》第二条规定,“犁牛站的耕牛农具,可以没收豪绅地主及富农多余的耕牛农具为基础”。对地主、富农、资本家生产工具的剥夺与没收成了互助合作组织财产的重要来源。第三,通过制定并实施对参加红军家属在互助合作中的优待措施,稳定军心,也体现了政权对参加红军的农民家属的关怀。1934年1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颁布的《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指出,“对于分有田地的红军家属的最主要的工作,是保障他们的田地得到及时的完善的耕种和收获,凡属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的红军家属,必须组织广大群众的义务劳动去帮助其耕种和收获”[4](P91)[14] 。在红军家属使用犁牛合作社的耕牛和农具时,也在租金方面给予优待。通过这种对参加红军家属的优待,解决了军人的后顾之忧,同时借助这种军民互帮互助的合作组织形式,密切了群众与军队的关系。
三、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变迁中制度安排的特征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解释,共和国成立前农村互助合作组织的制度变迁从总体上看是一种农民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借助这种自发和自愿建立的互助合作组织,作为制度变迁行动主体的农民所要追求的乃是由这种组织的建立所能带来的潜在利润,它包括劳动时间的节约与调剂,以较少成本获取更多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以及农作物收成的增长,等等。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这一制度安排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组织建立过程中的自发性。
根据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制度变迁过程中获利机会的存在,并且只有当制度变迁的行动主体,在对由获利机会所导致的潜在利润作了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之后,才自发地组织和实施[5](P274、P373)。在整个革命根据地时期,广大农民之所以踊跃参加互助合作组织,根本原因就在于农民通过参加互助合作组织所能获得的净收益,大于他为此付出的成本(如不入组或社而付出更多的时间、资金等的投入)。中央革命根据地的瑞金是互助合作开展得较好的地区之一,犁牛合作社在各处建立起来后,使瑞金“原缺三百多条牛,现在只缺上百条牛”。在犁牛合作社建设最好的云集区叶坪乡,“农民只须出一角钱和一斤谷的入社金,就可以使用牛只,不但比自己买牛养牛可以节省许多,并且比私人租牛都便宜许多”[4](P131)。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互助得到迅速发展的直接动因乃是加入劳动互助后的农作物收成的大幅度增长,对没有加入劳动互助的农民形成强大的吸引力。在延安县念庄,变工的农户12个全劳动力6犋牛收粮125石4斗,未变工的农户23个全劳动力10犋牛收粮158石,按劳动力平均,相差为60%;延安县南区,1942年全区收获为20900石,其中因为组织变工、札工多收了5290石粮食;新正县三区二乡,全乡因为组织变工可多收粮400多石[15] 。显而易见,正是农民从追求自身利益出发而积极参与互助合作组织,才使这种制度安排得以在革命根据地产生和发展起来。
第二,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愿互利的组织原则。
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的自愿原则表明,组织的发起和建立不是由组织以外的力量推动的,而是由组织内的各个成员根据一致同意原则,在没有外力强迫的前提下自发实施的。《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第二条规定,“劳动互助社的发展,依靠把互助社的作用,向群众作详细的宣传解释,使各人自愿入社,不得用强迫命令方法”;《关于组织犁牛站的办法》第一条清楚地表明,“犁牛站的创立,一定要在基本农民群众自愿原则之下组织之,苏维埃政府绝对不可强迫命令,只可处在领导与帮助的地位,将它的好处告诉群众,发动群众来组织”。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谈到把农民“组织起来”开展劳动互助时反复强调,各种劳动互助合作组织,“无论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总之,只要是群众自愿(决不能强迫)的集体互助组织,就是好的”;“在华中华北各抗日根据地内,都应该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广泛组织这种集体互助的生产合作社”[3](PP931-932)[16] 。
互利原则就是市场交换的等价原则,它是自愿原则的基础。为了更好地体现组织的互利原则,互助合作组织在经营管理上注重在人工和牛力的分配、劳动报酬的计算,以及租金的确定等三个方面做到合理调剂与计量。在人工和牛力的分配方面,“分配人工时,必须注意到各个人住处相近,能力技术配合适当,与过去感情关系”(《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犁牛站“每个站员都有借犁牛站的耕牛农具之权。但每人所借期限和数量多少一定要分配均匀”(《关于组织犁牛站的办法》)。在劳动报酬的计算方面,劳动互助社的“工资多少,由社员大会多数决定之”,并“须兼顾到雇农、贫农、中农各方面的利益”;同时,“这个工资应按照各人的工作能力与技术高低分别规定,不能死板一律规定,致使能力强者,反而不愿意入社,但高低不能过大”(《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在租金的确定方面,犁牛站的耕牛农具每个站员均有租用的权利,但“一定要出相当租钱,为供给耕牛食料和修理农具以及津贴管理者相当经费的用处”(《关于组织犁牛站的办法》);而对于那些自己有耕牛农具加入犁牛合作社的站员,应“给他以相当的租金,用互助两利的办法,来解决贫苦农民缺乏耕牛农器的问题”(《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劳动互助的自愿互利原则始终是革命根据地政权倡导和组织互助合作时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据山西长治地委在1949年对102个村的统计,在总计562个互助组中,其中能坚持等价自愿原则,实行长期拨工的有291个;能坚持等价自愿原则,实行技术分工和农副业结合的有224个;能坚持等价自愿原则,技术分工和长期互助,并有了一部分公有的大农具的有47个[9](P282)[17] 。
由于根据地的互助合作组织是一种农民自发的和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的诱致性的制度安排,维系这种制度安排的纽带乃是农民利益的被保护,或者不受侵蚀,否则,一旦这种自愿和等价交换的互利原则遭到破坏,农民就会选择退出的行为加以抵制,因为在互助合作组织的诱致性制度安排中,农民实际上有选择入社、退社的自由权利。在整个革命根据地时期,农民因互助组织的经济利益吸引而“入社”,或因入社后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而“退社”的现象时有发生。陕甘宁边区是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互助合作运动开展得颇有成效地区,但由于在劳力畜力的等量交换,以及在劳力换工互助中没能处理好农民之间的生产资料(如耕牛、农具)拥有量的差异和劳力强弱的差别,致使有的变工队“仅变十天即瓦解”,或“因十岁娃娃要顶一工而闹垮”[4](P262)[18] 。
由此看来,在一个难以保障各个体成员的物资利益的互助合作组织中,要在成员有自由退出权的前提下维持组织的存在是很困难的,特别是随着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成员越来越复杂,传统的亲缘关系更多地让位于物质利益关系。在这种背景下,互助合作组织内部的等价互利原则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互助合作组织中成员的入社、退社的自由权利也是对互助合作组织行为的一种约束。在共和国成立后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变迁中,共和国政权实际上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一个是允许自由退出,还是限制或禁止退出的选择问题,其实这也是共和国成立后,新政权在对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第三, 受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土地产权以及土地的自然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互助合作组织的规模小,组织结构松散。
诱致性制度变迁受自发性和制度安排的自愿性原则的影响,组织的规模一般较小。在革命根据地,诱致性制度安排的互助合作组织规模,同样面临着规模不经济的问题,而且对这种制度变迁的绩效还不能估计过高。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劳动互助社和犁牛合作社创立的直接目的只是解决劳力和耕牛调剂问题,并通过劳力和耕牛的调剂促进根据地的春耕、秋收,以获取较多的收成,维持根据地政权和人民的自给自足,或者说,根据地的互助合作其实就是革命政权“为粮食而斗争”的重要手段,因为“为粮食而斗争就是为苏维埃政权而斗争”[10](P609)[19]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劳动互助的目的无不如此。所以,单就互助合作组织的目的而言,共和国成立前的互助合作运动与共和国成立后的互助合作运动的目的有根本差别,因为后者的目的是为了消灭农民的个体私有制,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和农业的机械化。
在规模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劳动互助社“以村为单位组织,最大的只能以乡为范围,乡以上不应有组织”(《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1943年陕甘宁边区春耕期间,在关中、延属和陇东三个分区,共有4588个变工队,参加的劳动力32081人;札工和唐将班子553个,参加的劳动力5919人[4](P214)[20] 。如果以单个变工队和札工组计,平均每组或每队尚不到10个劳动力。
影响和制约互助合作组织规模的主要原因,是土地产权安排、生产技术水平和土地的自然状况。从土地产权来说,随着各个时期根据地土地改革的进行,农民一家一户都获得了一小块土地的私有权,这种分散的地权显然不利于建立大规模的集体化土地经营组织;从生产技术水平看,劳力和畜力是主要的劳动手段,粗放式经营方式显然不利于农业效率的提高;从土地的自然状况来看,土地分散、地块狭小,且属于不同的所有者,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地方曾主张在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民之间互相“兑地”,但由于土地的肥瘦与离市场远近的不同,农民之间的这种交易显然成本太高。
如何解决土地所有权分散和互助合作组织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在共和国成立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处在战争环境中的根据地政权理应还没有精力和时间去思考,更不可能去实践。所以,根据地时期的互助合作组织只能建立在农民个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规模的不经济是必然的。与此同时,对受到国民党反动派和帝国主义威胁的根据地政权而言,要解决建立在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互助合作组织的规模不经济问题,无疑需要花费很高的交易成本。成本太高,不等于不要解决和不能解决。当新中国成立,共产党取得了全国政权后,通过政权介入土地产权界定的土地改革,并迅速开始农村的互助合作运动,这实际上是新政权解决互助合作组织规模问题的一个重要行动。然而,由新政权强制实施的从互助组,到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的组织制度安排,组织的规模被无限加大了,但是否就有了“规模经济效应”?抑或是另一种“规模不经济”?
实际上,有关建国后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从互助组、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直至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户家庭经营组织变迁中的规模问题,和这种变迁的速度问题一样,一直是政权内部有过激烈争论的焦点,当然,它也是国家政权必须予以探索并加以解决的焦点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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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湖北省档案馆编.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Z].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
[1] 参见诺思著《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中译本序”,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
[2] 分别见《古今农业》1998年第3期,《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3]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0-132页。
[4] 《解放日报》1943年1月25日。
[5]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931页。
[6] 史敬棠等著:《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216页。
[7] 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374页。
[8] 毛泽东:《长冈乡调查》,见《农村调查》,华东新华书店,1948年10月。
[9] 史敬棠等著:《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305页。
[10] 王观澜:《武阳区在筹备春耕中组织了犁牛合作社》,《红色中华》1933年11月29日。
[11]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131页。
[12] 史敬棠等著:《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222-223页。
[13] 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00页。
[14] 史敬棠等著:《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91页。
[15] 史敬棠等著:《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223页。犋为畜力单位。能拉动一张犁或一张耙等的一头或几头牲口称为一犋,多指两头。这里的“变工”、“札工”,以及后文提到的“拨工”、“唐将班子”均指我国北方地区特别是西北地区传统的劳动互助形式。
[16]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931-932页。
[17] 李占才主编:《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282页。
[18] 史敬棠等著:《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262页。
[19] 湖北省档案馆编:《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09页。
[20] 史敬棠等著:《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214页。
作者简介:梅德平,男,1965年,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在职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农业的改革与发展、农业经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