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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张公债的诞生
REPOSITORY INTRODICTION
新中国成立后发行的第一张公债叫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是为解决新中国的财政困难而发行的公债,是面值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债券。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考虑到当时市场物价很不稳定,而解放战争还在继续,要支援解放战争,恢复经济需要大量资金来弥补财政赤字。遂于1949年12月2日的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决定自1950年1月起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为了保障承购人的利益顺利推销公债,规定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作为折算标准,其还本付息的金额以当时若干种类和数量的生活必需品批发价格加权平均计算,以免受物价波动影响。公债单位定为“分”。第一期总发行额为1亿分,每分分值以上海、天津、武汉、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6市斤,面粉 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16市斤等四种实物的批发价格加权平均。上海的权数为0.45,天津为0.20,武汉为0.10,西安为0.05,重庆为0.10,广州为0.10。以这样的方法计算的分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折实公债”的面额分为1分、10分、100分、500分四种,年息5厘,以抽签方式还付本息,第一年抽还总额的10%,以后每年递增5%。5年还清。原定第二期继续发行1亿分,但因财政金融情况好转停止发行,第一期公债已于1956年11月30日全部还清。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发行,在当时特有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形成了自己的特点:1、“折实公债”的推销对象,主要放在大中小城市的工商业者、城乡殷实富户和富有的退职文武官员上。这是在当时广大劳动者处于贫困状态的惟一选择,不将公债主要负担放在社会较富裕阶层的身上,是难以完成公债推销任务的,这体现了“合理负担”的政策。2、公债的发行采用了“折实”形式,也就是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值。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3、根据规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不得代替货币进入市场流通,不得向银行抵押、贴现,不准进行债券的买卖。这样就保证了公债的发行不会扩大货币流通量,不至于在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起火上浇油的作用。相反,由于整个发行对象是居民中的富裕阶层,则起到了回笼货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