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苏区的合作股份制经济
REPOSITORY INTRODICTION
作者:(上海 陆国屏)
土地革命时期由于国民党新军阀掌握全国政权、统治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中国共产党仅仅掌握15个敌人分割包围的苏维埃政权,根据地经济工作主要是摸索经验,制定政策,尽可能建立公营经济,大力发展合作社经济,保护和鼓励私营经济。
合作社股份制经济是苏区广大工农群众自己集资组织商品交换的一种集体经济形式,属半社会主义性质,是公营商业的有力助手。它是工农民主政府结千百万工农群众打破敌人经济封锁发展苏区经济,改善军民生活,支持革命战争所不能缺少的经济组织。
正如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国民经济发布《发展合作社大纲》中所指出的“合作社是工农劳苦群众抵制商人、富农、资本家剥削、增进工农利益、巩固工农联盟的一种经济组织。”
早在1923年2月7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就建立了第一个新型商店——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1923年8月13日毛泽民在《消费合作社报告》中说:“安源路矿工友自······组织工人俱乐部以后既着手办过工人消费合作社。当时少数人组织、集资仅数百元······去年(1992年)9月罢工胜利以后俱乐部办事人员深知要减轻工友生活负担,消费合作社一法,于是重新提议添加股本······每人认股若干,至今已集资1万余元,中国仅有的一个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遂于2月7日开始营业了。”
1927年3月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叛卖、信用3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8年2月中共江西吉安县东固区委办起了一个消费合作社,一年后,毛泽东、朱德率红四军主力向赣南、闽西进军途中曾一起视察了这个合作社。1928年5月在井岗山根据地、大井、下庄、白银湖三个乡也先后成立了由群众集股并选举工作人员创办的集体经济性质的公卖处。公卖处利用群众凑的股金,通过各种办法到白区去购买货物,然后卖给群众到年终还分红······
1931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的决议案》明确规定:“根据苏维埃的经济政策、正式宣布合作社为发展苏维埃的一个主要方式、是抵制资本家的剥削和怠工、保障工农劳苦群众利益的有力武器、合作社须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组织,富农、资本家几剥削者均无权组织和参加。”还在《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中规定:“为着整个苏维埃贸易和保障劳动人民的利益及改良劳动群众必需品的供给苏维埃政府必须极力帮助合作社的组织和发展。”
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提倡和支持下,苏区的合作股份制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1933年9月根据江西、福建两省17县的统计已有合作社1423个股金30多万,其中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各约有社员50万人。
合作社有5种类型即:消费合作社、粮食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叛卖合作社,其中的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发展最普遍。消费合作社的宗旨是:“抵抗私人资本的剥削,便利劳苦工农及红军战士买货并改善生活、在经济上团结教育群众。”主要业务活动是以低价供应粮食、油盐布杂药材及日常商品收购农副土特产品并兼营农具买卖、以低于市价5%价格将商品卖给社员。粮食合作社是由工农群众集股组成的(有的是基础粮食调剂局组成的)它以调剂粮食价格、限制私商和富农的投机倒把高利盘剥保障劳动人民的粮食需要为目的,其业务活动,在秋收后向社员需要钱用时,以略高于市价的价钱收购谷米储存到次年青黄不接时以略低于市价的价格卖给社员对红军家属和有特别困难的社员可有限供给或无息借给。供销合作社,除了供应日用品之外,还收购农民的农副产品和兼营农具买卖,既具有商业合作社性质,有具生产和信用合作社性质。还有就是购买合作社和贩卖合作社。
为了使消费合作社走上正轨、个苏区颁布了有关法令、政策。如1933年3月19日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发布的《消费合作社简章》规定合作社的宗旨:“为保障赤区劳苦群众的实际利益、力求消费品价钱低廉、防止奸商市侩富农资本家高抬货价剥削工农,以改善工农贫民生活为宗旨。”合作社的基本金:“合作社的资本由群众投资集股或群众组织的有计划的向工农银行借贷若干的基金开办之。合作社为便利于工农贫民投资入股起见,每股以大洋五角为标准,合作社的基本金如凑不足时,得请苏维埃政府予以经费上的补充。”合作社的组织:“按地方生活之需要,须以乡为单位,组织一个或数个消费合作社。合作社的职员须召集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产生,并须选群众中最为信任最诚实之贫苦工农充当之。合作社内部组织,得分五股、一经理、二采货股、三售货股、四会计股、五保管股,各股的办事细则,应由社务委员会议决之。”义务:“合作社社员在未出股以前,均有监督管理及负担本社资本的义务,享受赚钱分红的权利、合作社每至6月或年终,须召集一次社员会议审查一切以前往来帐目并计划今后的采卖销售事宜。合作社的可能范围内运输农村的生产品到白区或对外商品交换所去。并尽量设法向白区采买我们的需用品到苏区来。”权利:“合作社如有盈利,除供给职员的或是及零用费外,由社员以股本金为比例分享之。合作社之盈利,6月或一年清算分息一次。合作社对本社社员来社购买一切日用品时,其价格稍微低廉。”合作社的职员每月伙食及零用费,由社员大会按当地生活程度决定之。合作社的售货价格,除运费外,不得超过买进价的5%以外,更不得借故提高价格,多取利润。合作社不得贩卖奢侈品、嗜好品、迷信物,违禁物等。合作社的帐目:月终结算后须公布出来给群众审查。“合作社须受苏维埃政府之监督及审查。”“社员如果将自己的入股证借给别人来买合作社的东西,应予以处分。”
还有如湘鄂西苏区较稳定的县、区、乡的中心地点,均有各种合作社、合作社社员可持《社员证》购货、按市场价九五折优待供应。每月或每季分红一次。入社出社完全自由,入社时交纳股金,出社时全数退还。合作社兴办符合群众利益,顺应民心,因而发展较快。鄂豫皖苏区:“紫云区1929年就成立了区合作社下属9乡都有合作社。入社条件规定,阶级成分好(贫农、雇农、中农)忠诚老实积极拥护合作社的人才能入社。合作社资金,绝大多数是群众入股集体经营,入股资金数不限,每股金额从一元到10元都有,大多数每股1-5元,也有500文至一串的对困难大,无法拿出现金的可以用各种土产货物作为股金,凡入股者,年终都分得红利。”合作社负责人2-3人,领导社内事务。负责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报送苏维埃政府批准后任命。社内成立管理委员会一般是7人组成。另有会计、采购员、保管员等若干人各司其责。还成立有股东3-5人参加的监察委员会,以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督。合作社给入股的社员发放入股证,经监察委员会签字后生效。凡持入股蒸买货者,可得12-20%的优惠······
在川陕苏区,根据《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县经济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帮助各区合作社发展。1934年10月川陕省委书记周纯全在《中国川陕省第四次党员代表大会总结》中说解决赤区经济,第一要办合作社。”苏维埃政府拿出钱来,群众出人工,照股子来办,群众有钱也可以入股,加入合作社的人可得到一张合作社社员证。社员可凭此证优先优价得到紧缺货物······
合作股份制广泛开办使苏区的货物流通丰足物价得到平衡,群众得利,有效地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